前新豐鄉長徐茂淦圖利營造業者 判刑3年半定讞啟動防逃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任內利用職務要求營造業者免費拆除弟媳的老宅,再指示下屬開放垃圾掩埋場,供業者非法傾倒廢棄物,被控圖利等罪,歷審皆認定徐犯罪事證明確,敗壞官箴,考量他坦認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監察院也於本月16日也通過彈劾,將徐茂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判決書指出,徐茂淦於2018年3月委託盧姓營造業者,無償為他的弟媳拆除老宅,並口頭允諾以鄉公所名義,將老宅前的水溝改善工程,發包給盧施作,以彌補盧的經濟損失。
盧在拆除老宅時,不願自行吸收廢棄磚瓦、水泥塊、混凝土塊等廢棄物的處理費,徐茂淦遂安排於同年的清明連假期間,違法放行讓盧將廢棄物運到新豐掩埋場傾倒,鄉公所清潔隊林姓技工並配合在公文書上,不實登載盧是申請清運「2車樹枝、樹葉」。
盧為了賺回拆除費,另覓北埔土地的營建廢棄物,一起載去傾倒,從中賺取清運費,整段春假期間共違法入場傾倒117車次廢棄物,其中33車來自老宅、84車次來自北埔,廢棄物總重達899.48公噸,以每噸800元計算,共獲利72萬元,盧還給了放行的清潔隊員1萬5000元紅包。
一審新竹地院認定徐利用鄉長職務,為圖自身利益而違法使用公設掩埋場,讓盧無限制進入傾倒廢棄物,以違背法令方式圖得不正利益,敗壞官箴,所為實不足取,考量他審理時坦承犯行,量刑3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皆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