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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27台人任中國社區主任助理抗罰 最高行改判內政部勝訴

廿七名國人赴中國國有公司任職被內政部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裁罰十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罰不當,判內政部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自為判決,逆轉改判內政部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廿七名國人赴中國國有公司任職被內政部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裁罰十萬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裁罰不當,判內政部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自為判決,逆轉改判內政部勝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2/10/06 21: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姓女子等27人,受聘任職中國廈門國有的海安公司,被內政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的「不得擔任中國政治性機關、團體職務」規定,均遭裁罰新台幣10萬元,曾女等人認為侵害其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院認定,依其聘用的職務內容,難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判決內政部敗訴,應撤銷裁罰;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逆轉,認定考量國家安全的重要,其裁罰為「合理、正當」,今自為判決,改判內政部勝訴確定。

曾女等27人,從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分別與中國地區「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即海安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簡稱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工作期間須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千多元不等。

內政部認為,陸委會認定該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陸委會公告的禁止台灣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曾女等人擔任中國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將27人各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曾女等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曾女等人主張,原處分不當擴張兩岸人民關係第33條第2項規範對象,應限縮在「影響台灣地區的安全及安定,落入中國總戰圈套範圍」內,才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精神,已侵害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曾女等人並主張,她們和海安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並不隸屬「廈門市海滄區人政府」,而是由海安公司所約的基層人員,且該職務還須視考核成績一年一聘,完全是市場機制,不是「常態性固定編制」的黨政軍公職。

此外,她們工作內容均是與政治完全不相關的社區營造工作、旅遊觀光引介等工作,並非執行中國官方指派的總戰、宣傳、滲透、蒐集情資機密工作,也未要求她們要對「九二共識」等議題做政治表態,工作都與公權力行為無關,也與對台總戰、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無關,原處分不當,應予撤銷。

內政部指出,曾女等人擔任職務應履行具體的內容、也訂有勞動契約,且屬於全職駐點,屬於兩岸人民關係例第33條第2項所稱「擔任職務」,且海安公司屬海滄區人民政府所屬國有公司,當然屬公告禁止任職範圍,而且,中國聘台灣民眾擔任該職務,招聘條件包括需認同「九二共識」,已屬對台統戰的一部份,曾女等人違法事證明確,原處分於法有據。

台北高等行政院認為,曾女等人受中國海安公司聘用的職務內容,難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內政部以中國方面提供提供該職務屬於總戰手法,禁止我國人民前往任職,形同扼殺憲法障的工作權,也違反比例原則,判內政部敗訴,應撤銷裁罰。

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逆轉,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鑑於我國和中國仍處分治與對立狀態,兩岸人民關係第33條第2項規定我國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的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及具政治性機關的職務或成為其成員,是為了台灣安全,考量國家安全的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裁罰屬合理、正當,北高行判決違誤,今自為判決,改判曾女等27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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