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強抱女同事進廁舔胸指侵 辯沒踹他下體「不算拒絕」
牛排店內強抱女同事進廁舔胸我指姦,辯她沒踹他下體不算拒絕抵抗,仍遭法官判刑1年8月。(示意圖)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某牛排館服務生阿發(化名),得知同事的友人小玲(化名)剛失戀,尾隨到廁所向她告白被拒,竟強吻並抱對方進廁所強脫衣褲指侵、舔胸,還強拉小玲手為他手淫,機警小玲佯稱2人消失太久,店長會找才作罷,她逃離廁所向友人哭訴、報警,被告坦承,但認為對方回絕應大聲點,踹他下體或腳才算拒絕,高雄地院判處1年8月。
小玲指控阿發,她於前年10月間到牛排館幫忙朋友,當天才認識被告,她上完廁所,轉身發現被告站在面前,告白想和她在一起,小玲回應才剛認識沒辦法在一起,不料,阿發聽後強吻她,還將她熊抱進廁所,她因外面有客人不敢大叫,遭阿發猥褻。
後來小玲佯稱店長和副店長都在,若兩人消失過久會啟人疑竇,阿發才放棄,小玲衝出廁所向友人哭訴、報案,檢警調查被告否認性侵,辯稱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拒絕,反怪小玲講話太小聲,沒有動作大一點,例如踹他的下體或腳,因為這樣才算「拒絕」。
其他店員表示,阿發、小玲兩人原不認識,當天才相識,工作時偶爾會聊天、打鬧,但沒有曖昧;店長也證稱當天店內很忙,事情發生前,曾聽見兩人聊天,聽到被告問小玲有沒有男朋友,小玲回剛分手、吵架很傷心,也聽到阿發對小玲表示好感,但她回「不能先交往,但可以先當朋友」。
法官根據醫院、社工評估,被告自過去以來,社交功能明顯有缺損,特別在兩性關係方面議題,對社交訊息的解讀更有嚴重誤判,可能錯誤將所有異性傳達的訊息,都當作肯定、鼓勵自己的暗示,例如自述被害人同意案主作為,而且過去有數十位女性均喜歡他等,判他妨害性自主成立,但可減刑,判處1年8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