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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跟騷愛慕對象被記申誡 提告抗罰敗訴

張姓男警員跟騷愛慕對象,被分局記申誡1次,張男雖提告抗罰,仍遭北高行判決敗訴。(示意圖,本報合成)

張姓男警員跟騷愛慕對象,被分局記申誡1次,張男雖提告抗罰,仍遭北高行判決敗訴。(示意圖,本報合成)

2022/09/01 09:3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花蓮縣警局新城分局張姓男警員愛慕賣場女員工,數次跟蹤女方,甚至詢問女方的男友人「是不是男友?」,張男事後被分局記申誡1次,張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分局記申誡沒有問題,判張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女方2020年4月30日向警政署陳情,張男長期跟騷,不但在她的住處或工作場所徘徊;女方後來接到分局電話訪談時也說,「我走到哪裡張男跟到哪裡」,每次大約1到2小時,甚至會跟騷5至6小時,害她出門、返家都神經兮兮。

女方還說,有一晚她從朋友住處要回家,上車前卻發現有人躲在樹旁,那個人便是張男,且張男還會跟車,實在讓她感到害怕,有一次,張男還問她的男友人「是不是男友?」

新城分局認為張男違反品操紀律,言行也失檢,已影響警譽,但情節輕微,記申誡1次。

張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警察人員服務守則是要求警員不得酗酒、酒駕或參與賭博等,而「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則是要警員不得與已婚人士交往,而自己只是對女方產生好感,女方也未婚,因此,分局記申誡1次不符規定,請求撤銷。

北高行依據錄影光碟、照片、訪談記錄等證據,認定張男從2019年起,時常徘徊在女方身旁,時間長達1年,造成女方恐懼、困擾,已侵害女方的身體、行動、私領域。

北高行強調,張男身為警員,應重視榮譽,言行舉止也必須端莊謹慎,卻跟騷女方,已損害警察人員與機關的形象。分局因而記張男申誡1次,沒有問題,判張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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