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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簽離婚協議不算數 「偽單男」另結新歡慘賠40萬元

張姓男子被控將妻兒趕出家門,並另結新歡與王姓女子同居,原配向法提告求償80萬元,法院審理認定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張男與王女須連帶賠償40萬元確定。(情境照)

張姓男子被控將妻兒趕出家門,並另結新歡與王姓女子同居,原配向法提告求償80萬元,法院審理認定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張男與王女須連帶賠償40萬元確定。(情境照)

2022/08/06 12:25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屏東縣張姓男子被控藉口將妻兒趕出家門,並另結新歡與王姓女子同居,原配向法提告求償80萬元,張男辯與原配已簽離婚協議,並將戶籍遷出,雙方離婚真意明確,經法院一、二審審理,均認定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張男、與王女須連帶賠償4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柯姓女子主張,丈夫以不願照護其母親,於去年8月間將她及二名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後,即與王姓女子同居在住處,客廳監視器拍下其2人互動親密,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求償80萬元。

張男則辯稱,王女因受託照顧其母親而同住,監視器影像僅為嬉戲,兩人均穿著衣物未裸露身體,有說有笑,難認侵害配偶權。且夫妻之間早已貌合神離,彼此各過各的生活,並已簽訂離婚協議書,柯女將戶籍遷出,雙方離婚真意明確,不能因無離婚登記而認無離婚之意思。

屏東地院今年初判決認為,兩造所簽訂離婚協議書內容,在兩證人欄空白,且未向戶籍單位完成離婚登記,兩造婚姻關係仍然存續,認定張、王侵害其配偶權,應賠償40萬,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仍認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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