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水里鄉農會選舉賄選案 理事兼會代被判刑宣告緩刑
2022/07/14 10:35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廝殺激烈的南投水里鄉農會會員代表、理監事選舉,身兼會員代表的劉姓理事,在選舉期間,以每票6000元向40多名會員買票,另黃姓會員也幫忙劉向5名會員買票,南投地院近日以農會法交付財物賄選罪名,將劉姓理事判刑10個月,緩刑3年,但要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另收賄款還幫忙向5人買票的黃姓會員,依農會法收受財物受賄罪名,判刑3月,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南投縣府農業處表示,依農會法規定有宣告緩刑者,不用解職。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會員代表和理監事選舉,南投檢警在去年4月展開偵辦,經兩波傳喚搜索,傳喚40多人,其中有會員收受賄款1萬元至3萬元不等金額交保。而參選後來當選會員代表、理事的劉男,還曾被收押禁見多日。劉姓理事和幫他買票的黃姓會員後來各被南投地檢署依違反農會法的交付財物賄選罪名嫌,及收受財物受賄罪嫌起訴。
南投地院法官審理期間,向法官表示願意另外捐款5萬元予公益單位,有提出匯款申請書,法官認為此舉足認其有悔悟之心,相信經此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有期徒10個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3年,但要向公庫支付30萬元。黃姓會員判刑3月,也認為有悔悟之心而宣告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兩人於緩刑期內各接受3場次和2場次的法治教育。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表示,依農會法第46-1條第2項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劉姓理事兼會代因被宣告緩刑,因此不用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