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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義跨國爭女案》憲法法庭裁定女童與父同住違憲 最高院再度分案

    台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未婚生女,分手後為了女兒親權對簿公堂。(圖擷自臉書,本報合成)

    台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未婚生女,分手後為了女兒親權對簿公堂。(圖擷自臉書,本報合成)

    2022/06/21 18:4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今年5月27日,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將台、義混血女童應赴義大利與生父同住的暫時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據悉,最高法院收案後,今日完成分案,由另名民事庭法官負責承審。

    本件起因是,1名台籍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未婚生女,分手後為了8歲女兒親權對簿公堂。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女童曾到義大利居住,義大利是她的新慣居地,且本案已替女童選任2位程序監理人(類似律師),並調閱女童被強制執行的陳述與義國訪視報告,程序完備,綜合考量後裁定她應赴義與父同居;最高法院認同北院見解,裁定維持。

    然而,憲法法庭指,影響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時,應尊重其意願,相關裁定只參酌執行筆錄,而8歲女童在法庭內外有陳述意見能力,歷審卻未給她陳述意願機會,有應審酌而未審酌其意願的情形。

    另從「繼續性原則」判斷,女童曾住義國1年,返台3年多,台灣是否已成她的新慣居地?歷審同樣未審酌就認定義大利才是新慣居地;女童暫居義大利能否消弭父母對立造成的不利影響、有無立即赴義必要性等,均未加以審酌,不符合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家事事件法規定,改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應給予小孩機會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目的是在保障其程序主體權,歷審未踐行,同時影響媽媽行使親權,故裁定違憲,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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