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獲特赦除刑不除罪 監院促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王光祿曾表示,為了孝順才打獵卻遭判刑,相當不合理。(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布農族王光祿拿撿到的獵槍狩獵,被判刑3年半確定,總統蔡英文去年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的執行,但王被宣告的罪刑仍然存在;監委王美玉指出,就本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促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力倡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
王光祿於2013年7月間在台東縣海端鄉廣原村龍泉部落河床上拾得由側邊裝填制式散彈之土造獵槍,並於同年8月24日夜間在該村境內獵獲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野山羊及山羌各1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別以非法持有槍彈及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
王美玉強調,蔡總統於去年5月20日特赦王光祿,雖為蔡總統上任以來首度行使特赦權,然而,僅為免除其刑之執行,罪刑宣告依然存在之狀況,造成王光祿除刑不除罪,尚難還其公道,亦希望藉由本案之調查,期待政府機關正視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之保障。
監院今透過新聞稿指出,王美玉調查發現,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狩獵被判有罪,確定判決恐未正確理解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加深族群間文化理解之隔閡,並凸顯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及獵槍使用規範尚欠不足等問題,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5日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就本案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促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亦送請司法院參酌。
針對促請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的理由,調查報告指出數項,包含王光祿在其部落領域狩獵野生動物所持土造長槍,竟以當時罕見之法律解釋方法認定王光祿係於其部落附近河床「拾獲」而持有可使用「制式散彈」之土造長槍狩獵野生動物,不符原住民「依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而持有自製獵槍除罪規定構成要件,處以重刑,顯然無視原漢民族間長年之矛盾衝突。
其次,調查報告提到,有關王光祿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有罪部分,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亦有非常上訴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