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車距太近 男吃罰單噴飛3000元申訴無效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陳男超車時,加計後車因加速而減少的距離,距離後車約19公尺餘,依當時車速約80公里,安全車距至少要40公尺,駁回陳男之訴。(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國道駕駛人注意!超車也要保持安全行車距離。陳姓男子駕駛小客車於國道超車,被後車檢舉距離太近,吃上「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紅單罰3000元。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後車有刻意加速,聲明罰單撤銷;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陳男超車時,加計後車因加速而減少的距離,距離後車約19公尺餘,依當時車速約80公里,安全車距至少要40公尺,駁回陳男之訴。
陳男於今年2月18日上午10點32分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北向98.4公里處時,打右側方向燈自中線車道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但被後方車輛檢舉超車距離太近,向國道警方檢舉。
國道二隊楊梅分隊檢視檢舉人提供影像後,推算陳男超車時,車輛距離檢舉人車輛約10公尺,判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製「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罰單,由新竹區監理所裁罰3000元。
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超車時檢舉人有刻意加速,使得車間距離減少,且檢舉人行車紀錄器因拍攝角度,也有間距死角,認為處分違法,並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指出,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而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以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單位為公尺。
法官勘驗檢舉人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人車輛時速介於81至86公里間,而當日天候狀況正常,依上開規定,陳男變換車道時,應與後車保持40.5至43公尺之安全行車距離。
但法官依據國道車道標線間距,並考量陳男主張檢舉人行車紀錄器拍攝角度死角及檢舉車輛加速等條件,推算陳男車輛距離後車約19.33公尺,仍少於當時2車間應有的安全行車距離。
陳男另主張監理所應提出檢舉人駕駛上開車輛之速度量測數據,及檢舉車車速量測工具校正報告等,法官則認為礙無必要。因此,法官認為,陳男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