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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122公里扯「拍到不明物體」 法官不信要繳8000元罰單

「移動式測速照相」示意圖(警方提供)

「移動式測速照相」示意圖(警方提供)

2022/06/06 08:54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開車被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且時速達122公里,因而吃上8000元罰單還得參加道安講習,但張男不服,認為僅有照片沒有完整影片,懷疑是「拍到不明物體」背黑鍋,他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消罰單,但一、二審都不採納,判罰確定。

此外,張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時,改口主張警方設置移動式測速照相的告示牌,是否按照擺在距離測速照相機350公尺處規定,仍有疑義,但法官認為,此屬於事實的爭執認定,沒有在一審事實審階段提出,也沒有提出一審有何違背法律的指摘,認定上訴不合法,駁回張訴請,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6月8日下午3時許,張姓男子駕駛友人名下的轎車,行經太平區祥順路、宜昌東路口時,被警方設置的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達122公里,警方認定超速違反道交條例,通知車主後得知張是駕駛依法告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開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講習。

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僅憑警方當時拍到的測速照片,不相信當時時速有122公里,請法院調閱完整監視器影片,進而判斷視覺上是否達到該速度,否則懷疑所測到的並非車輛速度,而是「不明物體的速度」。

法官認定,該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是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驗合格的雷達測速儀,屬於法定度量衡器的測速設備,自有公信,除非有其他相反證據出現,否則認定測得的速度無違誤,駁回張訴請,張男為此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但二審也不採納駁回,判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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