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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鳥猥褻國小男童195次 宜蘭補習班狼師判3年6月

宜蘭地方法院。(記者蔡昀容攝)

宜蘭地方法院。(記者蔡昀容攝)

2022/06/14 16:21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某補習班發生男老師性騷小學男童事件。小明(化名)指控唸小學時,郭姓輔導老師以每週3次頻率伸手摸他的生殖器,有一次脫去他的褲子猥褻。宜蘭地方法院判決,郭男猥褻未滿14歲男童195次,依妨害性自主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老師在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間,以每週3次的頻率,在補習班櫃台、茶水間、改作業處,伸入小明褲內摸生殖器,其中一次則是在茶水間脫小明褲子猥褻,法院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次數計算,猥褻行為共計195次。

小明供稱,自己成績不好,常被打,而郭男是老師,令他很害怕,所以當下沒有抗拒;上國中之際,向父母要求更換補習班,才遠離男老師,高中寫作業時,在文中披露此事,事件才曝光。

郭姓老師否認犯行,與其辯護人辯稱,補習班人流多,如有此事應該會被發現,小明師長、親友也應該發現,但未有人知曉,此外小明供稱會留在補習班到晚上11點,但據其家長和補習班負責人證實,頂多到晚上8點多,與事實有出入;法官認為,小明可能因為與父母、同學關係疏離,受侵害後未向他人說起,且一般相關犯罪多是隱密、不易發現之際犯案,而時間點錯誤,常人未必能如機器精準捕捉經歷之事,考量小明證詞有其特殊性,因此未採信郭男一方所辯。

郭男經過測謊,3個問題中,2個出現不實反應,一個無法判讀。郭男辯護人辯稱,測謊鑑定外在因素影響眾多,且郭男個性內向,可能導致測謊結果與實際有差異,且其中一個問題,測謊單位難以判讀,是否真的是郭男說謊,有可疑之處,但法官認為,過程無瑕疵可言,未採信郭男一方說法。

法院認為,小明是未滿14歲男子,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發展階段,郭男竟利用指導課業的機會,對小明猥褻,影響小明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應受一定程度的刑事非難,考量郭男過去無前科、未坦承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郭男涉嫌對未滿14歲者猥褻195次,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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