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公務員咬出共犯、繳回贓款 獲免刑仍丟了鐵飯碗
2022/05/14 20: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政府一名余姓技士,2011年起擔任道路改善工程承辦人,以偽造文書方式護航廠商,不實驗收,事後接受招待出國玩樂;2015年起,更把多筆工程指定給特定廠商施作,收取40萬元賄款。余員被調查後,繳回貪污所得,並供出共犯,獲得免刑,但懲戒法院指「免刑仍有罪」,判撤職、停任公務員3年。
2011年間,余男辦理雲林153線道路改善工程,偽造不實的估驗與初驗紀錄,並冒蓋驗收人員的印文,交給上級長官審核批示,成功護航,事後接受廠商招待前往中國旅遊。
2014年至2018年間,余男負責多起公共工程發包,將設計監造標簽擬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並逕行指定特定廠商擔任設計監造廠商,收賄7次、共40萬元。
貪污部分,余男被調查局約談後,主動供出共犯,並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表示,貪污罪規定只要符合以上兩要件,並據此逮獲共犯,就應判免刑,因此他雖然有罪,但不用發監。偽造文書部分,法官則認定余男犯案4次,定應執行1年6月。
雲縣府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余男答辯指出,犯後深感後悔,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但免刑的後果竟是不得當公務員;反之,諭知緩刑者,卻可再任公務員,違反比例原則。
懲戒法院解釋,免刑屬於「有罪判決」,僅因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被告得免執行刑罰,刑事訴訟法第299條亦說明「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余男的答辯主張,是誤解法律了。
懲戒法院指出,余男是多項公共工程的承辦人,工程品質良窳與人民福祉息息相關,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多次收賄、違反工作義務,考量他已繳回財物,判撤職,3年內禁任公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