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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帑買禮品個人名義送 前桃縣府科長被記過2次

懲戒法院判陳員記過兩次。(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陳員記過兩次。(記者吳政峰攝)

2020/10/03 18: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澎湖縣政府陳姓參議,2013年間任職於桃園縣政府(現改制桃園市政府)綜合企劃科科長時,涉指示下屬購買88件小家電,以不實發票核銷公帑,其中12件當成個人捐贈同仁尾牙摸彩的禮品,被依貪污罪起訴,經過7年纏訟,從一審判刑3年10月,到更一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2年、緩刑5年,懲戒法院認為,陳員確有違失,日前判她記過2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員擔任桃園縣政府綜合企劃科科長時,籌備辦理「超越100:愛與祥和邁向101元旦」活動,負責「低碳健康活動早餐吧」、「瘦瘦拳」等節目期間,利用活動宣導及文具經費7萬元,指示吳姓臨時人員購買88件小家電,並以不實發票核銷,其中12件以其個人名義,捐贈給綜合企劃科年終尾牙餐會摸彩獎品之用,餘則置放於該局倉庫。案經吳員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始獲上情。

陳員辯稱,小家電放置於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倉庫,並經吳員造冊列管,屬於公務,她自始即無為自己所有的意圖,也從未視為私人物品,更未向任何科員表示摸彩的小家電是她個人自掏腰包購買,不應受罰。

刑事部分,一審認定陳員觸犯貪污罪,判刑3年10月,二審改判3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法條適用有疑慮,發回更審,更一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她2年徒刑,緩刑5年,免入監。

職務部分,案發後,陳員就被降調為技正,懲戒法院收案後,認為更一審的判決,已載明陳員的違失事實,有懲戒的必要,惟案發時點是在舊的公懲法實施期間,經過比較後,認定舊法對她較有利。

懲戒法院指出,陳員的行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考量本案所涉及金額、採購存放衛生局倉庫及供摸彩的小家電均已扣案,存放倉庫內的小家電亦造冊列管,審酌她出任公職曾受的各項獎勵資料,評議後認為判記過2次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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