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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趁保管A走35萬贓款有辱官箴 法院重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懲戒法院重判陳員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重判陳員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記者吳政峰攝)

2021/04/10 18:2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2019年偵辦兩起詐欺案,共扣得贓款84萬5000元,直到偵查隊長實施內部稽核,比對扣押物品清冊時,才驚見其中35萬元贓款不翼而飛。經過清查,原來是監守自盜,遭到陳姓偵查佐A走,趕緊將他移送法辦。桃園地院去年依貪污罪輕判陳員2年刑,給予緩刑4年免關。懲戒法院日前則重判陳員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陳員原為中壢分局偵查隊第2小隊偵查佐,2019年9月19日,該小隊成員在桃園市查緝詐欺案件,查獲一名詐騙集團車手於某一超商提領贓款,當場扣得贓款現金37萬5000元等贓證物,由陳員負責保管。

陳員起了歪念,明知贓款應如數繳入贓物庫,卻於同年月23日至桃園地檢署辦理入庫時,僅把其中22萬5000元入庫,其餘15萬元據為己有。

同年12月3日,該小隊在桃園市某一銀行查緝詐欺案件時,查獲另一名詐騙集團車手,現場扣得現金47萬元贓證物後,亦由陳員負責保管。陳員故技重施,於同年月9日至桃檢辦理扣押物品入庫時,僅存入27萬元,餘20萬元侵占入己。

全案直到中壢分局偵查隊長實施內部稽核,清查比對該隊扣押物品清冊,才驚覺贓款短少,經過追查,陳員坦承不諱。

桃園地院認陳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分判1年及1年5月,均褫奪公權2年,2罪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4年確定,僅薄懲。

懲戒法院則審酌陳員為查緝犯罪的警察,執行公務時本應遵守法令規定,未料竟將保管非公用私有財物侵占入己,有辱官箴,損及政府與公務人員形象,重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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