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貪污149萬公款 潛逃25年躲過最高無期徒刑重罪
前台中縣大雅鄉公所清潔員張東民,侵佔公款149萬餘元,觸犯最重無期徒刑的貪瀆罪,他逃亡逾25年,台中地院判決免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台中縣(縣市合併前)大雅鄉公所清潔員張東民,負責沙鹿與大雅聯合區域性衛生掩埋場入場票販售,1995年至1996年間,暗中將3476張票、共計149萬餘元的售票收入據為己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嫌,是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的重罪,他從1997年1月逃亡,同年月通緝至今,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25年,台中地院判決「免訴」,此人逃過刑責。
判決書指出,身為公務員的張東民,1995年4月起,負責售票給傾倒垃圾的清潔業者,卻於1995年4月至1996年10月,暗槓侵佔入場票收益149萬餘元,依據當年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是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的重罪。
張東民最後一次貪瀆犯行,是1996年10月15日,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997年1月8日偵查,同年1月29日提起公訴,不料,台中地院於同年2月17日收案後,審理時多次傳喚、拘提都未到庭,他顯然已逃匿,於同年6月24日發佈通緝。
判決書指出,張東民觸犯的罪名,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四分之一,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檢方開始偵查日期為1997年1月8日,台中地院發布通緝日同年6月24日,期間相距5月16日,應計入時效期間,但得扣除檢方起訴後,聯繫法院的19日。
判決指出,從張東民犯罪終了日1996年10月15日起算,該案追訴權時效應於111年3月12日完成,因此,逕為諭知「免訴」,他躲了逾25年,終於逃過司法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