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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性交易時間到沒「洩」 嫖客動粗判罰金5千

吳姓男子與女子小蘭(化名)去年4月相約性交易,明定時間1小時、費用4500元,怎料時間到了吳男仍不「洩」,不滿小蘭準備離開,竟強行奪走小蘭手機及4500元紙鈔、打電話報警,阻止她離開,並造成小蘭身體多處受傷。(情境照)

吳姓男子與女子小蘭(化名)去年4月相約性交易,明定時間1小時、費用4500元,怎料時間到了吳男仍不「洩」,不滿小蘭準備離開,竟強行奪走小蘭手機及4500元紙鈔、打電話報警,阻止她離開,並造成小蘭身體多處受傷。(情境照)

2022/05/04 15:2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吳姓男子與女子小蘭(化名)去年4月相約性交易,明定時間1小時、費用4500元,怎料時間到了吳男仍不「洩」,不滿小蘭準備離開,竟強行奪走小蘭手機及4500元紙鈔、打電話報警,阻止她離開,並造成小蘭身體多處受傷,事後還反控小蘭傷害,檢方依強制罪起訴吳男,小蘭涉傷害部分則不起訴,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吳男罰金5千元。

檢警調查,去年4月4日晚間,吳男與小蘭相約在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西路見面,隨後吳男騎車載著小蘭,前往他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瓊泰路的住處進行性交易,雙方約定性交易時間1小時、費用4500元。

檢警調查,當晚11時許,約定的1小時時間到了,吳男因不滿小蘭準備離開,涉嫌強行奪走小蘭手機及4500元紙鈔、打電話報警,阻止她離開,拉扯時造成小蘭受有左右小腿、左手臂瘀青、右手手背破皮、下巴擦挫傷等傷害。

檢警調查,吳男在警方抵達前,自行歸還手機與紙鈔,事後反控小蘭在拉扯時造成他受有臉部、左側手部、右側膝部及足部挫擦傷等傷害。

偵辦時,吳男否認犯行,檢方則認定吳男奪走小蘭手機等物是為了阻止她離開,涉犯強制罪嫌;至於小蘭被控傷害部分,檢方認為,小蘭當時是為了奪回自己的財物而與吳男發生拉扯,屬正當防衛,且吳男傷勢並不重,防衛未過當,處分不起訴。

法官審理認為,吳男妨害小蘭自由離去的權利,造成被害者內心恐懼及精神壓力,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及吳男犯後終坦承罪行,非無悔意,判處罰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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