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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嚴重?補習班打2通電話招生 兩名主任險入獄

台中高分院給予2名主任緩刑宣告,免除入獄之災。(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高分院給予2名主任緩刑宣告,免除入獄之災。(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2/03/19 17: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私立建儒文理短期補習班」的宋姓班主任,委託工讀生對張姓高中生進行升學問卷調查,再將取得的張生與哥哥電話,交給同體系另一補習班「順天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傅姓主任,張兄接到兩通推銷電話,不堪其擾而提告,兩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更嚴重的是,還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獄蹲苦窯,不過,台中高分院同情兩女,判處徒刑3月,但宣告緩刑2年,免除牢獄之災。

宋主任受訪時說,她與傅主任兩人認知,兩家補習班同一體系,兩人也都是為同一老師招生,只是這位老師在兩補習班開課,另外,他們沒有違法蒐集資料,沒有賣資料牟利,也對張同學的哥哥致歉,願賠償和解,但張兄不願意,她甚感無奈,尊重司法判決;記者致電補習班,該補習班宣稱,傅主任無法聯繫。

判決書指出,上述兩家補習班員工,前年(2020年)年11月5日與9日,打兩通電話給張兄推銷課程,引發張兄憤怒提告,宋、傅兩人答辯,兩家補習班同一老闆,屬同一體系,台中地院卻認為,上述問卷已註明「建儒補習班」與「您提供之資料僅供班內使用,不會對外」,不能任憑兩人主觀認為「同一體系」,就能不問張生及其胞兄是否同意,任意將問卷調查表,交由「順天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使用。

法官認為,兩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另外,張生未成年,兩人又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據此判決兩人各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不料,台中地檢署卻認為一審判決錯誤,刑法第41條規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徒刑,且判刑在6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是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本刑是7年6月,一審雖僅判刑3月,卻不得易科罰金,得入獄坐牢,一審諭知得易科罰金,判決已是違法。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同檢察官上訴理由,卻又認為兩女無前科,是家庭經濟支柱,雖否認有犯意,但不否認犯法的客觀事實,法官強調,告訴人張生之兄,提告且不和解主因,是他認為補教業招生惡習,讓多數人不堪其擾,法官認同張兄意見,但卻認為「要杜絕補教業不尊重他人個人資料之歪風,仍宜循民事途徑,令補習班負一定金額之賠償,始能有效改善」。

法官強調,兩女雖沒有與張生及其胞兄和解,但仍撤銷原判,同樣判處3月徒刑,但宣告兩人緩刑,免除入獄之災,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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