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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衛排士官長擅自離營「打小蜜蜂」 判2月定讞

最高法院。(資料照)

最高法院。(資料照)

2022/03/17 11:5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步營楊姓士官長,3年前輪值擔任大門警衛排衛兵司令,卻未經長官同意,不假駕車離營外出「打小蜜蜂」用餐、喝保力達,被移送法辦。一審花蓮地院認定他並非衛兵,判無罪,二審花蓮高分院改認定他負責監督警衛排執勤,仍應堅守崗位,逆轉依陸海空軍刑法「擅離職務勤務所在地罪」判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最高法院認同二審判決,駁回楊男上訴定讞。

行政懲處方面,軍方人事評議會認定楊姓士官長罔顧軍紀,嚴重影響部隊安全,決議撤職、停止任用3年;楊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上月判楊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楊男於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期間,值星擔服警衛排司令職務,12月1日晚間9點多,他未經留守主官副連長准假,即擅自離營,駕車外出至營區附近的商店購物、用餐還喝保力達藥酒,軍中調查後決議撤職,並以軍法移送檢方法辦。

楊男在行政法庭答稱,軍中下至小兵、上至軍官,不假短暫溜出營區買東西、吃東西乃常有的事,軍中時常「睜一隻眼、閉一雙眼」,有時甚至視為「不公開的福利」,一般公務人員若於上班期間去便利商店購物,被查獲往往是口頭訓誡,最多記申誡、警告,不會遭撤職,他只是短暫離營外出用餐,頂多只是曠職,撤職處分違反比例。

刑事庭上,楊男也否認犯罪,律師主張衛兵司令職責是營區大門勤務主管,督導門口值勤人員衛兵及待命班,性質上不是崗哨守衛或傳令,不符法條規定的「警戒之人、衛兵」身分要件,不能論以此罪。

一審花蓮地院衛兵司令並非「擔任警戒職務之人」,無須像衛兵一樣於職勤期間不能離開衛兵室,營樞若發生緊急狀況,是由一分鐘待命班長指揮待命部隊,判楊無罪。檢方上訴。

二審花蓮高分院認為,警衛排的人都算「留守人員」,凡是離營都要按正常請假流程才能外出,確為「擔任警戒職務」之人,須隨時注意衛兵哨兵的職勤異動,楊外出用餐並非正當離營理由,改判有罪,考量他離職後從事製造業,月薪4萬,須扶養3名子女,輕判2月徒刑並緩刑2年。

楊上訴堅認無罪,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此項罪名規範的行為主體包括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其中,最後一項是指衛兵、哨兵以外,同樣以部隊安全危害之預警查察、戒備防護為職務內容的人,依據花防部整體安全防護計畫,衛兵司令確屬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擅離職務所在地構成犯罪,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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