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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行政助理連2年乙等遭解僱 提告勝訴拿回薪資33K

國立中山大學行政助理連2年考績乙等遭解僱,他告學校違反比例原則,獲得勝訴每月拿回薪資33K。(資料照)

國立中山大學行政助理連2年考績乙等遭解僱,他告學校違反比例原則,獲得勝訴每月拿回薪資33K。(資料照)

2022/03/07 20:1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國立中山大學宿舍服務中心行政助理盧姓男子,因未適時反應學生宿舍問題及延誤公文等理由,連續2年考績被評為乙等,校方最後以不適任名義解僱,盧男主張即使表現不佳,可給予調職、記過或扣薪等行政懲處,解僱有違比例原則,法官最後裁定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自去年3月解聘至復職期間薪資,校方均應支付給盧男。

盧男自2009年起任職中山大學宿舍服務中心,負責學生宿舍事務,他主張,自2017年起接辦其他助理業務,業務增加致工作量龐大,雖然當年度考績被打乙等,但隔年仍維持甲等考績,後來連續兩年均被評乙等,因此遭校方解僱,他表示就算表現不佳,並非不能改善,就算要懲處,還有許多方式,包括調職、記過或扣薪等。

盧男表示自己曾提出降調宿舍服務員,或轉調他職但未獲回覆,去年3月間,以校內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將他解僱,他只好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校方指出,盧男雖負責宿舍綜合事務,但仍有其他助理協助,分擔工作量及壓力,並沒有交給他龐大工作量,第一年給予考績乙等時,曾要求盧男改善,並告知依校內「約僱用人員工作規則」,如果考績再拿乙,將會被直接資遣,因工作欠缺應變能力及溝通技巧,竟於業務高峰期排休,加班也未事先申請,連續2年考績被評乙等。

法官認為解僱是最後手段,盧男被校方解僱不符比例原則,此外,學校不能因盧男無法勝任行政助理,就逕行解僱,至於公文延宕、業務統計出錯,解僱並非唯一懲處方法,還有其他方式懲處,才符合比例原則,故判學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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