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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觀光果園買當季火龍果不知簽契種申購單,其他年度可代替提告求償敗訴

高雄一男子向觀光果園買當季火龍果不知簽契種申購單,其他年度可代替提告求償敗訴。(示意圖)

高雄一男子向觀光果園買當季火龍果不知簽契種申購單,其他年度可代替提告求償敗訴。(示意圖)

2022/03/07 00:3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蔡姓男子多年前經陳姓友人介紹至某觀光果園區參觀,得知該果園火龍果可買入後轉售賺差價,不需自己販賣,果園可代位銷售全部火龍果,他以為與陳姓友人有委託關係,陳姓友人卻未處理代售,致價值900元的2箱火龍果壞掉,因這2箱是由觀光果園黃姓女店家所寄,但他匯款6萬元給黃女買當季火龍果未出貨,提告請求黃女賠償未履約的5萬9100元,法官判蔡男敗訴、黃女免賠。

另也裁定蔡男與陳姓友人的委託關係不存在,因為陳曾回覆蔡「我沒時間賣內」,蔡也未能舉證與陳有任何委任關係,欲藉訴訟向被告求償6萬元,法官也裁定蔡男敗訴,不需賠償未履約的債務。

被告觀光果園負責人黃女提出契種申購單、契作憑證,強調申購人蔡男向觀光果園申購14株(約168盒)火龍果,並未約定另一陳姓被告有代蔡銷售火龍果的義務,無法證明蔡、陳間有委任銷售火龍果的關係存在。

至於蔡男主張當時購買該季的火龍果,觀光農場負責人黃女不能以其他年度火龍果代替,黃女用其他年度的火龍果交貨,他有權拒絕給付;但黃女表示,蔡男匯錢是契作的費用,不是收入,蔡也可把這張單轉換給別人,這張單到期後就會終止失效,因為成本每年都不同,不可能無限期提領。

法官認定蔡男與觀光果園間的契作關係,已於2020年11月屆滿而失效,蔡男主張被告未能如期提供符合品質火龍果,要求黃女負遲延給付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法官裁定蔡男敗訴,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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