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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員吳通龍涉詐助理費定讞!律師質疑未上訴 檢方回應了

與台南高分院合署辦公的台南高分檢強調,更一審對吳通龍涉貪污詐財案判決並無違誤,因此檢方未上訴三審。(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與台南高分院合署辦公的台南高分檢強調,更一審對吳通龍涉貪污詐財案判決並無違誤,因此檢方未上訴三審。(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2/03/06 23:57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與妻子涉詐領助理費案,在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均僅犯偽造文書、改判兩人各4月徒刑、緩刑2年。由於被告與檢察官都未再上訴,使得該案定讞,吳通龍保住議員身分。有律師點出檢方未上訴的疑點。台南高分檢回應,指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所以未再上訴。

有資深律師指出,吳通龍此案,從一開始檢方起訴指稱其聘僱助理向議會申報每月4萬元薪水,但實際給付助理3萬元,顯然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貪污罪所指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責。一、二審均認定構成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責,後來吳通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針對一、二審所適用法條均無意見,但認為到底吳通龍在偵查中有沒有認罪?此部分攸關是否可以減刑?發回更審。

律師認為比較可疑的是,三審發回的更一審認為仍屬偽造文書罪給予吳緩刑;但貪污部分,判決理由交待此費用縱然是彈性運用方式的便宜行事不當,改認定吳氏夫妻沒有不法私有意圖。

律師表示,其見解是若吳通龍知情,自然不能稱沒有不法意圖,因為議會記載的助理薪水就是4萬元,對於議會而言,是認為4萬元全數給助理的薪水,不是其中1萬元給吳通龍另外運用的,當然若金額不多,此部分屬於量刑問題,則法條上認為不適用貪污罪責,檢察官至少要上訴到三審,讓最高法院去定奪,因為先前的一、二審都認定吳有貪污,最高法院也沒有意見,此更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沒有上訴三審,在律師觀點是覺得怪怪的,因為與一般實務操作經驗不符。

對於律師疑點,台南高分檢說明,最高法院就議員詐領或挪用助理補助費案,已表示其法律見解(見2021年度台聲字第159號裁定、2018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並指明:若助理補助費是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的事項,並非挪為私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即不涉及貪污罪。

台南高分檢表示,本案判決已敘明被告挪用議員助理補助費作為助理本人健保、勞保費用,其他用於助理的餐費、飲料費或服務處等支出,均與議員事務有關聯性,因而認為被告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貪污罪,經檢察官核其論述合理,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為此認為無上訴必要;其次,至於前審判決固有其事實認定,但既已被最高法院撤銷,法院本可就全案重新審理,不受前審拘束,南高檢就本案處理,應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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