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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台大手術卻留後遺症 提告獲賠84萬

婦人找台大醫院醫師摘除子宮肌瘤卻留下後遺症,經提告,北院判執刀醫師與台大須連帶賠償84萬多元。(資料照)

婦人找台大醫院醫師摘除子宮肌瘤卻留下後遺症,經提告,北院判執刀醫師與台大須連帶賠償84萬多元。(資料照)

2022/02/09 22:0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婦人赴台大醫學院進行腹腔鏡手術以摘除子宮肌瘤,術後卻出現輸尿管狹窄引發左腎功能損傷等後遺症,須再開刀6次,她因而向執刀醫師與台大連帶求償261萬多元。台北地院認定醫師術前就手術風險未盡告知義務,判賠84萬多元,台大也須負起連帶責任;可上訴。

判決指,婦人聽從執刀醫師建議定期施打停針劑以根絕經痛等困擾,卻仍疼痛不堪,2018年5月間經由醫師動刀摘除子宮肌瘤後,卻仍於術後2日出現腹部脹痛或尿失禁等情況,經其他醫師看診,婦人得知可能是執刀醫師手術時傷及她的左側輸尿管所致。

婦人認為,執刀醫師術前並未解說手術風險加上動刀也有疏失,害她須掛尿袋影響生活,因此對執刀醫師與台大連帶求償261萬多元。

但執刀醫師否認疏失,且手術前也已告知婦人會小心切除病灶,加上手術都有風險,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認為,執刀醫師手術方式雖未違反醫療常規,卻未在術前說明手術利弊,確實未盡告知義務,因而判賠婦人84萬多元,台大也須負起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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