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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前消防局長濫用救災車 休職2年確定

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涉嫌座車公器私用,被判休職2年。(資料照,記者廖淑玲翻攝)

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涉嫌座車公器私用,被判休職2年。(資料照,記者廖淑玲翻攝)

2021/11/17 13:0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案發後轉任雲林縣政府秘書)在職時,涉嫌把「救災指揮車」當成私家車用,往返台中住家與雲林消防局兩地共266次,並用公款加油,被依背信罪判刑1年、緩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休職2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戴天星在擔任消防局長期間,開「救災指揮車」前往台中處理私事,並留宿在台中住家中,隔天再開車到雲林上班,從2014年1月4日起到2016年5月6日止,共往返雲林、台中多達266次,並且用所配屬的加油卡公款核銷油料費用。

雲林地院認為戴天星用這種不當方法獲得7萬9507元不當利益,損害公庫財產,涉犯以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戴天星不服,提起上訴,獲得台南高分院諭知緩刑3年。刑事部分確定。

監察員認為戴天星觸犯刑事法律,提起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他休職,為期2年。戴天星認為自己不應受懲戒,提起上訴。

戴天星主張,該輛救災指揮車是消防局長座車,他從未做為個人私用,他駕車往返雲林、台中,屬於上下班行為。另消防局長職務較為特殊,負有隨時趕往災害現場指揮救災的責,故他駕車往返兩地,屬待命服勤,所為並未違背相關法令。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戴天星上訴意旨徒憑己意,漫事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並作成不受懲戒判決,經核為無理由,且無行言詞辯論必要,逕予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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