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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生煤卡中火遭政院函告「無效」 中市府提告敗訴

台中市政府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應屬無效」。圖為台中火力電廠。(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應屬無效」。圖為台中火力電廠。(資料照)

2021/11/08 16:5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5年前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去年遭行政院以該條例部分條文已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空污管理辦法,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告「應屬無效」;中市政府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現行法制,中市府若對函告有意見應聲請釋憲,且函告並非行政處分,提起本訴於法未合,裁定駁回;可抗告。

全案源於台電台中發電廠(中火)三度超量使用生媒,2019年遭中市府依自治條例連續開罰,同時廢止2號、3號機生媒使用許可證;但政院去年3月13日函告該條例無效。中市府認為函告違法並以居民健康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北高行由審判長蘇嫊娟、陪席法官劉正偉、受命法官陳雪玉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依地方自治法相關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公布的自治條例,若與憲法、法律等牴觸時,應屬無效,並由行政院予以函告,但在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若對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聲請釋憲,並非提起行政訴訟,釋字1310裁定意旨亦同。

合議庭指出,行政院去年3月13日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審查權限,並非就具體個案,因此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況且,函告是一種抽象性規範,並非自治事項的具體個案,因此,該函告性質不屬於行政處分,台中市政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未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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