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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生煤卡中火被政院擋住 中市府聲請停止執行被法院駁回

台中火力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火力電廠。(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2020/12/01 18: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4年前施行「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行政院今年3月認為此條例的部分條文已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空污管理辦法,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行政院的此項函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政院函並不會對中市府和市民健康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和急迫性,且若停止執行,將會衝擊台電台中火力電廠對全國的供電,不利更甚於對地方自治權的干預,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台中市政府聲請指出,2016年1月26日中市府公布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於第3、4、6條規定,對生煤及石油焦進行管制和禁用,並於同日函請環保署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今年3月13日以函文通知中市府,認定自治條例中的第3條第1項、第4條,已牴觸空污防制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至於自治條例的其他規定,則准予備查。

台中市政府不服行政院函文的認定,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本案訴訟。本案訴訟目前尚在審理中。

北高行今天針對停止執行的聲請做出裁定,認為行政院函文為具體事件的行政處分,函文是否顯然違法,有待本案訴訟查明才能判斷;至於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案,則須審查政院函文是否會對中市府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及其急迫性,以決定是否要在本案訴訟確定之前停止執行政院函。

裁定指出,函文雖干預了中市府環境保護的地方自治權限,但即使不停止執行,也難以認定會使市民健康、中市環保自治權限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

北高行認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屬全國電力網的一部分,是中部的重要電源,如果停止執行行政院函,台中電廠就須依中市府環保局的管制規定,而減少發電量,甚至廢止許可證而停機,將使電廠內的各機組運作、停機維護調度彈性受限,進而影響全國電力穩定供電的備轉容量率。

北高行指出,若停止執行行政院函,不僅會使台中電廠的營業自由受到限制,更會衝擊全國的供電穩定性與合理調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其不利影響程度,大於干預中市府環保自治權限的不利影響,因此認定中市府的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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