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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案》中市府裁罰遭環保署撤銷 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確定

台中市政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遭環保署撤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抗告案確定。(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台中市政府裁罰台中火力發電廠,遭環保署撤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抗告案確定。(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2020/10/29 19: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認為台中火力發電廠去年燃媒超量,對中火3次開罰,並限期改善等3項處分,卻遭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環保局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台中市長盧秀燕指環保署官官相護,已成環境殺手,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並無難以回復的損害或急迫情形,今駁回抗告案確定。

台中市環保局去年12月間認定台中火力發電廠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1104萬噸,以違反空污法對中火分別開罰300萬、600萬、90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廢止2部發電機組許可證及生媒使用許可證。

不過,環保署今年2月25日撤銷台中市環保局該3項處分。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出訴願不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

台中市府環保局認為,環保署撤銷3項處分若執行,將使中火生煤使用量不受任何限制,可能造成台中市、甚至全國的嚴重環境污染問題,且將對台中市民、甚至全國民眾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而致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因此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的結果是消滅台中市府環保局對台中火力發電廠作成3件不利處分的效力,這原本是針對過去違章行為的制裁處分、危險狀態的防範措施,不致於直接有損害的發生。

北高行表示,如果台中火力發電廠重新啟動鍋爐,是不是致生污染環境、傷害健康等損害,且難於回復,這不只有待科學驗證其間的因果關係,而且這是台中火力發電廠其他積極行為所致,環保署有權依職權另為處分,也不致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或情迫情形,駁回聲請停止執行案。

台中市府環保局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認為,台中市府環保局未釋明環保署撤銷3項處分,將導致有難以回復的損害,或有急迫情形,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的要件,因此今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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