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 檢方追加起訴1台鐵工程司、1顧問公司專案經理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資料照)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地檢署偵辦0402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先前已起訴承包商李義祥等人,今天再針對台鐵局花蓮工務段潘姓主辦工程司、中棪專案管理顧問公司郭姓專案經理,依過失致死等罪嫌偵查終結追加起訴。花檢指出,被告兩人明知工地應確實設置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物品掉落鐵軌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兩人實際上多次前往現場督導及稽核,涉嫌過失致死罪嫌。
花蓮地檢署指出,台鐵局花工段潘姓主辦工程司、郭姓專案經理兩人對於本案工程的工地安全衛生(含工地出入口管制)、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均負有督導及稽核之責任,兩人明知依法令、契約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施工期間(含停工期間)應管制人員、車輛進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工地,工區內既有道路應鋪設瀝青混凝土,並確實設置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物品掉落鐵軌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
潘姓主辦工程司、郭姓專案經理兩人已知工區出入口並無嚴加管制,且知工區內既有道路未鋪設瀝青混凝土,僅佈滿無止滑效果天然沙土,轉彎後緊接急降坡的下坡路段,並緊鄰東正線鐵道,彎道下方與邊坡又有高低差。
潘男在今年1月23日,已發覺另部混凝土預拌車行經工區道路時,因道路缺失,致輪胎卡在邊坡、車輛熄火,而可預見大型車輛、機具將有可能因此翻落於鐵軌,進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卻未善盡注意義務,疏未落實工地出入口人車管制。
花蓮地檢署指出,潘姓主辦工程司也未要求監造公司監督營造公司就既有道路依契約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改善路面過滑情形、修改既有道路安全設計、拓寬彎道內側通路及勒令施工單位禁止危險車輛通行,另外,明知本案工程實際進度落後,仍在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載不實施工進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因此追加起訴兩人,移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併案審理。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在今年4月2日撞擊工程車事故,造成49人罹難、逾兩百人受傷,花蓮地檢署4月16日就肇事責任完成首波偵結,起訴包商李義祥、借牌的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父子等7人,檢方對李義祥共起訴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八大罪名,分別求刑5年、7年,協助移動怪手的越籍移工阿好則被求刑3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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