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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警受理報案不理不睬 1年後竟偷蓋分局長章掩飾

懲戒法院判謝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謝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2021/08/07 13: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縣1名謝姓警員2016年在北港警分局任職期間,受理1件詐欺案,但他無故延宕辦案長達1年,直到恐面臨管考,他為了避免被究責,竟以另1件無關的毒品案為名,偷蓋分局長李憲蒼的印章,以假資料向銀行調閱詐欺案的帳戶金融資料,企圖掩飾。雲林地院依公務員偽造文書罪判他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降1級改敘。

謝員2016年3月受理洪姓被害人遭詐欺案件,卻無故延宕辦案時間超過1年,他為了避免管考受懲,2017年3月間,以另1起不相干的毒品案件為名,自行製發調閱金融機關帳戶的公文,並趁著假日值班的機會,擅自至北港分局收發室拿取時任北港分局分局長李憲蒼的「分局長李憲蒼」印章,將該印章盜蓋在所製作的函文上,再發送華南銀行、華泰銀行、玉山銀行,請求調閱帳戶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警方而後察覺有異,追查之下才知上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移請雲林地檢署偵辦起訴,雲林地院處謝員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判決經過台南高分院維持確定。

內政部把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謝員經過通知,未提出答辯,合議庭遂依刑事判決的犯罪事實認定其違失行為。

懲戒法院指出,謝員利用經辦業務機會犯罪,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意旨,審酌謝員案發後承認違失、犯案動機是為掩飾遲延偵辦刑案,非全然出於私利,合議庭評議後判他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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