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崁頂鄉長林光華收賄圖利 懲戒法院判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
前崁頂鄉長林光華(左)。(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崁頂鄉前鄉長林光華在任時,被控收受3名民眾的賄款,違法錄取他們的小孩當上清潔隊員,經過監察院調查,每個職位的賄款均破百萬元;此外,監察院還認定林光華違法指示秘書與課長,在水利工程採購案中圖利特定團體,因而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認林光華有重大違失,日前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
判決指出,2017、2018年間,林光華為了籌措選舉經費,涉嫌收受3名民眾的賄款120萬元、130萬元、150萬元,藉以透過職權,違法將3人的小孩安插進入環保局,擔任清潔隊員。
檢方調查後,另發現林光華向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爭取到東港溪整治經費後,指示秘書與課長,把採購案發標給2個特定團體承攬,圖利廠商。
懲戒法院認為,林光華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考量他身為鄉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其職務違法行為,準用政務人員的懲戒規定。
懲戒法院通知林光華答辯,但他並未提出答辯。合議庭審酌他身為鄉長,損害公共利益,重創機關形象,及其行為態樣、次數與所獲得金額,評議後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可上訴。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6月底認他貪污罪成立,但因犯行多重,數罪併罰刑度尚待法院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