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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生活困難可請求贍養費 修法6大重點看這裡

法務部說明「民法親屬篇」贍養費修正重點。(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說明「民法親屬篇」贍養費修正重點。(記者吳政峰攝)

2021/08/05 15: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5日通過「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目前贍養費的請求權規定,放寬到只要離婚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就有權跟對方請求贍養費。法務部列出6大修法重點,草案將送司法院會銜。

目前的贍養費請求權,規定只有「無過失」且「判決離婚」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修正案則刪除「無過失」門檻,並改為不管是「法院判決離婚」或是「雙方協議離婚」,只要是離婚後生活有困難的一方(贍養權利人),即可向對方(贍養義務人)請求贍養費。

法務部列出修法6個重點,首先,草案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刪除,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締約國應修改過錯離婚規定,以便對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經濟福祉所做的貢獻進行補償」的規定。

惟當對方如果因為支付贍養費,反而沒錢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至於贍養費多寡,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 。

其次,草案明定「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以符公平與社會正義理念。

第三,草案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當成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以期與離婚贍養目的相符。

第四,為免贍養權利人享受雙重扶養利益,草案規定其對前配偶的贍養費請求權,於「再婚」時歸於消滅;又贍養費請求是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生,具「一身專屬」性質,若贍養權利人「死亡」,贍養費的請求權就不再存在。

第五,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算5年,超過5年不行使就消滅;如果贍養費不是一次給付,而是分期給付的話,其各期給付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6條的時效規定。

最後,夫妻雙方離婚,不是因為「生活陷於困難」,而是自行約定贍養費者,譬如:豪門離婚,支付贍養費封口,屬於契約自由,不適用本草案的贍養費規定

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明確規範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方式,將使離婚後財產上效力的規範更臻完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的生活,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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