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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改標賣過期茶葉挨罰 興訟稱「業界慣例」仍敗訴

茶葉經銷商華冠國際被查出擅改產品有效期限後貯存、販售,挨罰36萬元;華冠國際雖提告抗罰,仍獲判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茶葉經銷商華冠國際被查出擅改產品有效期限後貯存、販售,挨罰36萬元;華冠國際雖提告抗罰,仍獲判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2021/07/14 13:1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茶葉經銷商華冠國際遭台北市衛生局查出擅改產品有效期限後貯存、販售,過期最久長達5年,挨罰36萬元。華冠國際不服,抗罰主張改標是「業界慣例」,且已經過抽樣試喝確定品質無虞才改標;但台北地院認為,無論品質為何,改標代表違規,日前判華冠國際敗訴。據悉,華冠國際已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2019年5月29日,華冠國際遭衛生局稽查,被發現貯存及販售的「翠玉烏龍」等6種茶葉都已過期,其中「高山烏龍合歡」更過期長達5年,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36萬元罰鍰。

華冠國際不服,透過律師提告主張,法律並未硬性規定茶葉有效期限如何標示,而是授權業者依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由業者自行評估後標示,但衛生局不論茶葉有無實際變質或是否腐敗,便直接認定改標違法而裁罰,屬於違法;另華冠國際刑事被控詐欺部分已獲不起訴,代表茶葉品質並無安全疑慮。

衛生局解釋,依據訪查調查記錄可知,華冠國際負責人自承有重新貼標以延長保存期限一事,另依現場改標後保存期限標示可知,分別有5年、10年及15年不等,均違反有效期限,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裁罰並無不合。

北院指出,華冠國際負責人於衛生局訪談時表示,茶葉進口後會依業界慣例,將已包裝的茶葉給予2年保存期限,到期後若尚未賣出,公司內部會抽樣試喝或請朋友試喝,確認品質沒有問題後再行貼標。

北院認為,食品業者進行相關試驗後,應以客觀指標訂定產品有效期限,一旦訂定就不可擅自更改,因此,華冠國際的作法客觀上已違反規定,又衛生局以最低罰鍰6萬元對每項過期茶葉裁罰,總計36萬元,並無不合,判華冠國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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