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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交友軟體設定18歲 男被控「借錢肉償」躲過官司

桃園市31歲蕭姓男子與16歲高中女3度約會發生性關係,挨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女方於交友軟體自行設定18歲,且相約時均化妝打扮年紀難辨,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桃園市31歲蕭姓男子與16歲高中女3度約會發生性關係,挨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女方於交友軟體自行設定18歲,且相約時均化妝打扮年紀難辨,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記者余瑞仁攝)

2021/07/01 14:19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陳姓少女2年前就讀高中時,在交友軟體結識當時31歲的蕭姓男子,雙方3度相當發生有對價性關係,陳女事後控告蕭男對她「借錢肉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且其手機被蕭男強取刪除對話紀錄,另告強制罪。但檢方調查發現陳女於交友軟體自行設定年齡為18歲,且與蕭男相約時均化妝、打扮、難以辨認尚未成年,蕭男另稱並非強取陳女手機,而是用陳女手機幫忙匯款購物時「順便」刪除雙方對話紀錄,檢察官因此認為蕭男罪嫌不足,今偵結予不起訴處分。

陳女提告指控,她於2019年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蕭男,對方知悉她是16歲的高中生,雙方仍於同年12月間首度相約,蕭男即以給付1萬元代價,由她在蕭男車上提供口交性服務,數日後又相約到汽車旅館以相同對價發生性行為;同月23日晚間雙方再度相約摩鐵,以蕭男借錢給她代付網路購物款7335元,再度發生性關係,完事後蕭男卻強取她的手機將雙方對話紀錄刪除,她返家後更接到蕭男傳送訊息恐嚇稱「錢先借妳,不還的話就把性愛影片流到妳學校」。

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蕭男雖然坦承與陳女有性交易,但喊冤否認知悉女方未成年,直說陳女於交友軟體帳號自行設定18歲,且陳女赴約時均化妝打扮,實在看不出尚未成年,而他並未強取陳女手機,而是用陳女手機匯款購物時,順便刪除雙方對話紀錄。

檢方調查發現陳女交友軟體帳號確實自行設定18歲,且陳女無法敘述蕭男如何強取手機過程,也無其他證據顯示蕭男知悉她未成年,認為陳女指控證據尚有不足,偵結將蕭男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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