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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簽和解協議書又未完全履行挨妻告 要付133萬、房地產移轉小孩

已婚聞男偷吃遭妻子發現,簽和解協議書卻又未完全履行,遭妻子提告並獲判准。(情境照)

已婚聞男偷吃遭妻子發現,簽和解協議書卻又未完全履行,遭妻子提告並獲判准。(情境照)

2021/06/21 14:2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聞姓丈夫通姦被妻子發現,認錯時簽立和解協議書,同意給付妻子200萬元並將名下房地部分所有權移轉給夫妻所生的小孩,但他尚有133萬元未給付且未將房地移轉登記便人間蒸發,故挨告;聞男自稱前前後後已給付達1360萬元,並非沒有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聞男確實未履行協議內容,如數判准妻子請求;可上訴。

聞妻主張,2013年10月間她發現丈夫與小三通姦,夫妻因此於同年12月間簽訂協議書,約定丈夫應將名下房地部分所有權轉分別轉讓給2個小孩,另自2014年1月1日起須按月給付1萬元給她,總共200萬元;但聞男非但遲未辦理房地所有權轉讓,也只給付她67萬元、仍有133萬未付,便在去年5月離家出走,因而提起本件告訴。

聞男向北院訴苦,妻子長期對他言語辱罵、情緒勒索,更曾對他通報家暴,他才會短暫離家,期間因與他人發生短暫感情,又被妻子提告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另因妻子堅持加上他考量家庭和諧才簽下協議書,並已履行大部分協議。

聞男細數履行協議包括,2014年2月將房地二分之一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妻子,同年9月按月支付3萬元至去年4月止、共已給付204萬元,2個小孩的房地持分已給付256萬餘元;聞男並強調,妻子拿到他房地的同時便要共付房貸,卻由他代為清償,且無論是他給妻子還是妻子從他的帳戶提領共105萬餘元,前前後後加總共已給付妻子1360萬元,提告並無理由。

北院認為,聞男並未在協議書中要求妻子共同負擔房貸,至於匯款給妻子40萬元雖他表示是為履行協議內容,但他並未舉證是在履行協議書內容,加上夫妻互相匯款的原因不一,因此無法認定是在清償約定好的金額;另就被提領65萬餘元,因他承認是夫妻共同投資股票的帳戶,故帳戶內的金額是夫妻共有、無關協議,最終判他敗訴,須依協議將房地部分所有權移轉給2個小孩,並給付剩餘1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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