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摸女學生胸部遭解聘 男老師提告勝訴可望復職
最高行政法院判王男勝訴,並自為判決,撤銷其解聘處分。(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一間國小的王姓男教師,2015年間被3名女學生指控摸胸與大腿,還要求坐在大腿上,性平會認定他有利用權勢猥褻行為,決議解聘,並移送法辦。但法院認為接觸時間短,不構成猥褻,判無罪。王男另興訟,要求撤銷解聘處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性平會的調查小組全為外部成員,不符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判王男勝訴,可望復職。
2015年間,3名女學生檢舉王男涉嫌性騷擾,直指他會藉機摸胸,還要學生坐在他的大腿上。性平會原本認定性騷擾成立,當事人對處分無意見,惟到了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時,官員質疑王男有「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猥褻或性交罪的性侵害行為,退回重議。
性平會重啟調查,改認定王男對3名學生涉犯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等行為,經性平會審議通過。王男不服,提出申復,經申復審議小組於2016年間作出申復決定:「申復有理由,原調查報告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2016年9月6日所為之懲處應予撤銷,重新調查及決定。」。
性平會又被退件,乃於2016年12月6日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聘任三位外部委員負責調查,隔年完成報告,仍建議予以解聘處分,獲得性平會通過,並決議給予王男解聘處分。
王男承認有肢體接觸,但否認達到性侵害的地步,強調是師生界線沒有拿捏好,親密超過師生互動,造成誤會。法院採信其證詞,認為碰觸時間短,未構成利用權勢強制猥褻行為,判王男無罪。
王男據此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已獲判無罪,不應被解聘,且性平會調查小組的三位委員都是外部人士,組織不合法,違反性平法規定,解聘處分應被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當年的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應解釋為「調查小組成員不得全數外聘」,但調查王男的三名委員,卻是律師與其他學校教師,全部外聘,並沒有校內人員,已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調查小組組成違法,故所做的解聘處分也違法,因此,合議庭不只廢棄前審判決,還罕見自為判決,直接撤銷性平會的解聘處分,全案確定,王男將可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