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張榮發基金會多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張國政敗訴
長榮集團大房三子張國政,對大哥張國華、二哥張國明等多位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提告自2020年3月9日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同樣位列被告。(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大房三子張國政以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捐助人身分,認為基金會未遵期改選已侵害其捐助人的權利,故對大哥張國華、次子張國明等多位基金會董事提告自2020年3月9日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同樣位列被告。台北地院昨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本件15名被告包含基金會本身及董事長鍾德美,董事張國華與張國明兄弟、張聖恩、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謝玲安、林寶水、張明煜、楊誠對、吳景明、李寬量、張聖皓。
張國政主張,第11屆董事長、董事任期均於2018年12月17屆滿,卻遲未完成改選,導致主管機關教育部於2019年9月17日函令基金會須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董事改選;但遲至2020年2月5日,教育部再度發函命1個月內完成改選,仍未見辦理,故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收受教育部函文起算1個月期滿翌日、即2020年3月9日,董事均已當然解任。
基金會、鍾德美、張國華、柯麗卿、戴錦銓等5人表示,張國政僅是基金會捐助、非現任董事,代表不是利害關係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不具訴之利益;且教育部函文屬「行政指導」,並非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作成的「行政處分」,故並無第11屆全體董事當然解任情事。
而函文屬「行政指導」的說法,同時也是被告張聖恩、劉孟芬、謝玲安、林寶水等4人對北院的說明。至於張明煜、楊誠對、吳景明、李寬量、張國明、張聖皓等6人則未提出書狀或到庭陳述。
北院依據財團法人法、民法相關規定,認為財團董事若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宣告董事行為無效,若因情事變更導致財團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的意思,變更目的或解散;因此在法律上確實賦予捐助人監督財團及管理方法、變更組織等權利,具有法律上的訴之利益。
然而,函文並未提及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或基金會若未按期改選董事即當然解任等語,也未登載任何救濟方法,故難認函文是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作成的行政處分,自然不生該條但書所定「董事當然解任」的法律效果,故張國政提告並無理由,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