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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潔婦疑過勞死 家屬狀告雇主及核三廠判決出爐

    受僱於民間消防檢修公司在台電核三廠擔任清潔工的郭姓婦人,疑因過勞導致死亡,法院判雇主要賠,核三廠毋須連帶。核三廠示意圖。(資料照)

    受僱於民間消防檢修公司在台電核三廠擔任清潔工的郭姓婦人,疑因過勞導致死亡,法院判雇主要賠,核三廠毋須連帶。核三廠示意圖。(資料照)

    2021/06/10 07:0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受僱於民間消防檢修公司在台電核三廠擔任清潔工的郭姓婦人,疑因過勞昏迷變成植物人最終不治,家屬認為雇主及核三廠有疏失,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判郭婦所屬的消防檢修公司應賠償144萬多元,核三廠免賠,可上訴。

    郭婦家屬認為,雇主未依郭婦身心狀況調整工作時間,在寒冬清晨仍須至核三廠上班,2019年1月23日工作時,因高血壓及年老工作勞累昏迷,經送醫後成為植物人,於同年11月2日死亡,雇主及核三廠應為郭婦的職業災害負起賠償責任。

    郭婦所屬的消防檢修公司主張,郭婦有吸菸、飲酒及嚼食檳榔等習慣,還有高血壓病史,郭婦從事較為輕鬆的清潔工作,也給予適當休息時間,郭婦的情況是長期不良生活習慣導致,並非職業災害。

    核三廠主張,該廠非郭的雇主,對其所屬消防檢修公司不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告知義務,該廠無過失。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郭婦63歲,該消防檢修公司僱用她前已實施健康檢查,評估仍可僱用,而安排該公司所稱較為輕鬆的清潔工作,但根據郭婦工作班表及打卡紀錄,顯有超時工作情形,該公司無法證明郭的死亡並非工作超時過勞導致,應屬職業災害,該公司應負補償責任,判賠144萬5762元,核三廠並非本件職業災害事故應負連帶補償責任的「事業單位」,自不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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