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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禁役」不具後備軍人身份未參加教召卻被判刑 再審還他清白

判決示意圖。

判決示意圖。

2021/06/08 13: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師嘉驊於25年前入伍服役,後檢因案被判刑、停役,又獲假釋期滿執行畢,不過,北市團管區司令部對他發出教育召集令,卻因逾期入營未報到,被檢方起訴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避免臨時召集罪」,一審判他無罪,但高等法院改判8月徒刑確定,師男不服,聲請再審獲准;高院再審庭認定,師男涉犯槍砲案、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入獄執行刑期、及羈押日期共3年2月又19日,已滿3年,依兵役法規定屬「禁役」,已不具後備軍人身份,今仍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指訴指出,師嘉驊於1996年10月18日入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被高等法院判刑2年10月,1997年8月28日因案停役,2000年1月6日經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停役原因消滅,而回復現役。

不久,臺北市團管區司令部核發臨時召集令,要求師嘉驊應於2000年3月2日前往宜蘭縣礁溪鄉的陸軍明德訓練班部隊回役,且召集令已於2000年2月24日送達師男住處,由其胞兄代收,並於轉交給他本人收受。不過,師男竟無故逾期入營期限2天,未向部隊報到,已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5款的避免臨時召集罪嫌。

台北地院認定罪嫌不足,判師男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判8月徒刑確定。師男主張,他於1999年8月時已經禁役生役,北市團管區司令部對他發出教育召集令時,已不具後備軍人身份,因此未前往報到,卻遭違法起訴、判刑,因此聲請再審,判還他清白,高院裁定准予再審。

高院再審庭指出,師男1994年起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藥事法案和槍砲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在監執行刑期及監押天數,共3年2月又19日,已滿3年,依兵役法第5條第1項規定屬禁服兵役,即「禁役」,師男雖然是後備軍人,但已依法禁役,於1999年8月13日生效,因此已不具後備軍人身份,不必參加2000年2月24日的教育召集,因此今判師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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