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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東遠距戀愛常拍性愛影片 1次未經她明示同意即拍被判刑5月

陳姓男子與女友做愛時未經她表示同意就持手機拍她裸照,被判刑5月。(資料照)

陳姓男子與女友做愛時未經她表示同意就持手機拍她裸照,被判刑5月。(資料照)

2021/06/06 09:45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陳姓男子與台北女友遠距離戀愛,每次見面都熱情如火,也常以手機拍下性愛影片。陳男主觀認為每次做愛都可以拍,但女友則認為只有經她同意才能拍。結果,陳男1次未經同意拍攝,分手後被控妨害秘密,被台東地院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這對前情侶是在108年8月間於交友軟體認識,同年9月交往,109年5月分手。女方說,2人交往是遠距離,他剛開始要求要視訊自慰達到高潮,她因為與家人同住,房間隔音很差,也不習慣,所以於先前就有建議見面時再拍影片,但前提是影片都要她知情且同意。

109年2月情人節在松山區1家民宿做愛時,陳男很自然地拿起手機,從女友背後拍攝拍攝她背部到臀部全裸做愛的畫面,數日後將影片LINE傳給女友,竟衍生官司,雙方就此分手。

陳男被控「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秘密罪,他在法官審理時坦承未經同意就拍攝,但辯稱:「拍攝性愛影片2人之間的性愛習慣,她從未反對,且於拍攝時,她明知也未表示反對」,數日後傳送影片給她時,她還表達欣喜之意。

陳男辯護人則說,陳男如是偷拍,則應不致傳送影片給她,且她在看過影片後,反而在LINE對話中,女友說影片「才10秒,多10秒也好」。2人在交往期間有概括同意、默示同意拍攝性愛影片,本案顯然是因分手後,女方挾怨報復。

陳男辯護人舉出雙方分手所簽訂之協議書,其中第4項記載:「兩造交往期間持有彼此私密之照片、影片等應各自予刪除不得保留及對外散布」,可知雙方於交往期間所拍攝之照片和影片,均為雙方所知悉並同意拍攝。

女方則說,當天她喝醉,連有發生性行為都不曉得,也不知被拍攝。後來陳男才傳這段影片給她,看到這段影片是心理不太舒服的。她雖於事後對話紀錄回應「多10秒也好」,但不代表她遭拍攝當下默許或同意他偷拍。

女方強調,2人沒有每次性行為都拍,她僅說過「如果見面有需要再拍」,當時沒有說過每次都可以拍,更無事前概括授權他可拍攝所有性愛影片。

法官認為,女方並沒有說過每次都可以拍,只有說過要紀錄沒有問題,只有同意拍攝,但沒有說到所有影片都可以。陳男於拍攝當下未取得女方同意,已經雙方認定,妨害秘密罪成立,判刑5月並沒收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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