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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姊弟興訟大逆轉!影城服務契約、商標大戰二審弟敗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美麗華娛樂合法終止服務契約,因此美麗新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改判美麗華娛樂全部勝訴,還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美麗華娛樂合法終止服務契約,因此美麗新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改判美麗華娛樂全部勝訴,還可上訴。(資料照)

2021/06/01 13: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引起高度矚目的美麗華家族興訟,今判決大逆轉!由弟弟黃世杰擔任董事長的美麗新娛樂公司指控,胞姊黃秋香經營的美麗華娛樂透過「服務契約」委託經營大直影城,另簽「同意書」允諾兩商標「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授權使用,事後卻違法終止,提告請求判決服務契約、商標授權關係均繼續存在,一審判美麗新娛樂全部勝訴,但美麗華娛樂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服務契約已經過美麗華娛樂合法終止,因此美麗新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今改判美麗華娛樂全部勝訴,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大直影城於2018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間員工集體離職,並有電影場次重疊、電腦系統、網路訂票系统、結帳系統、放映系統無法登入、放映器材損壞、不安排任何電影場次不供片等情形,美麗新娛樂顯然有重大違約事由。經美麗華娛樂於同年6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該服務契約,美麗新娛樂也在當天收受該存證信函,而且相關違約情節無法補正,因此該契約已於6月21日合法終止。

高院也指出,同意書部份約定美麗華娛樂、訴外人黃世杰持有的美麗新娛樂股權未達51%時,美麗新娛樂不得使用該兩商標,而該同意書簽立時起到美麗華娛樂於2018年5月3日終止該同意書時為止,美麗華娛樂、黃世杰均未持有美麗新娛樂股權51%以上,因此美麗新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

至於美麗新娛樂請求美麗華娛樂賠償16個月的服務費用損失874萬多元、廠商及消費者的求償費用860萬多元、變更和報銷商標的損害873萬多元,均遭高院認為無理由,而遭駁回。

此案源於,2010年11月11日,美麗新娛樂與美麗華娛樂簽訂服務契約,委託美麗新娛樂經營大直影城,每期3年,若期滿前,沒有任何一方以書面提出到期終止要求,服務契約期限自動延長3年。

雙方另簽訂同意書約定,雖「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權屬美麗華娛樂,但願意無償提供美麗新娛樂使用。

但美麗華娛樂被控在2018年5月3日,即服務契約終止前3個月,對美麗新娛樂發出存證信函要求終止服務契約,並停止使用「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美麗新娛樂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服務契約和「美麗華影城」等兩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並賠償服務費用874萬元的損失。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服務契約內已明文不得單方片面終止契約,除非「本契約之規定或他方重大違約之事由」,因此認定美麗華娛樂行使終止權欠缺契約上或法律上依據;至於同意書部分,美麗華娛樂也缺乏終止同意書的契約上或法律上依據,因此美麗華娛樂要求美麗新娛樂不得使用商標並無法律效力,判美麗新娛樂勝訴,該服務契約、商標授權關係均繼續存在,但美麗華娛樂不必賠償。美麗華娛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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