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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垃圾爆衝突被控妨害公務 行車記錄器還清白

倒垃圾與清潔隊員爆衝突,被控妨害公務。(資料照,與事件無關)

倒垃圾與清潔隊員爆衝突,被控妨害公務。(資料照,與事件無關)

2021/05/14 11:48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市吳姓男子去年1 月間,在美濃地區倒垃圾時,因所撐的雨傘不慎觸及執勤的清潔隊員,雙方口角引爆衝突,事後吳被控妨害公務起訴,法院審理時吳則辯稱,當時是清潔隊員朝伊衝過來,他出於自衛才以雨傘揮擋,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清潔隊員先出手推擠吳男,非吳主動攻擊,且清潔隊員非司法警察,無權施以強制力,判吳無罪。

判決指出,告訴人為美濃區鍾姓清潔隊員,去年1 月28日上午8 時10分許,在高雄市美濃區路旁執行垃圾清運職務,因吳姓男子在傾倒垃圾時,所撐雨傘不慎觸及鍾,雙方即發生口角爭執,嗣後更發生肢體衝突,且過程中吳曾持雨傘朝鍾揮擊。

鍾男還找來當時一同出勤的張姓同仁做證,指控吳雙手拉扯鍾身上所穿之反光背心

,先後以雨傘攻擊告訴人2次。

吳男則辯稱,當時是告訴人朝伊衝過來,他手上還拿著傘,根本無法拉扯告訴人身上的背心,之後雖有持雨傘朝告訴人揮,但是為了自衛。

法官當庭勘驗垃圾車的行車記錄器發現,鍾男朝吳男不斷往前進,吳則不斷往後退過程中吳頭部呈現不自然、受迫之擺動,張姓清潔隊員出面阻擋後,吳男才揮舞雨傘,根本與告訴人所稱純粹是吳主動攻擊不符。

且法官認為,執行垃圾清運之法定職務,並非司法警察,法令並未授權清潔隊員得在執行職務時,對於不服從之人施以強制力,判決吳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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