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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取締違規無影像也沒補強 1800元闖紅燈罰單判撤銷

    警方取締違規無影像也沒補強,1800元闖紅燈罰單判撤銷 。(記者鄭淑婷攝)

    警方取締違規無影像也沒補強,1800元闖紅燈罰單判撤銷 。(記者鄭淑婷攝)

    2021/05/06 14:59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蘆竹警方去年攔查鄭姓騎士闖紅燈,由於僅有舉發員警的目擊證據,未保全警車行車紀錄器,也未調閱路口監視器佐證,這張1800元闖紅燈罰單最後被判撤銷。

    鄭男於去年9月1日中午12點多,騎車行經蘆竹區南崁路1段、中正路交接處,被警方認為有闖紅燈直行到待轉區後左轉,隨即將他攔查並開立罰單,後續由桃園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裁罰18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鄭男主張,他確信自己沒有闖紅燈,也知道路口有監視器錄影存證,但他向裁決所申訴時,舉發機關卻拿不出照片或影像證明他有違規,經申訴不成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裁決處則主張,經函詢舉發機關並經舉發員警以證人身分具結,認為鄭男確實有違規情形,若強求各種違規均需以照片為裁罰依據,實際上殆不可行,主因是許多違規的發生難以預期、稍縱即逝,無法期待員警在發現違規時,都能即時攝影取證,僅能仰賴員警親身目睹。

    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違規難以預期、稍縱即逝,員警常不及採證符合常情,但此件警方以警車攔查鄭男,在發覺違規並進一步攔停時,應已能以密錄器或其他設備採證,縱使真的來不及,後續也應將警車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影像一併送至裁決機關,員警卻都捨此未為,導致影像逾期無法調閱,難認有善盡充分採證義務,因無相關補強證據可佐證員警證詞,鄭男有無違規仍屬真偽不明,判決這張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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