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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10萬元助「總統鞋師傅」得標 後勤警官判刑3年定讞

鞋商宋立文。(資料照)

鞋商宋立文。(資料照)

2021/04/29 11: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縣警察局後勤科警務正張炯德,2009年起利用辦理縣警局皮鞋等採購案的機會,3度收賄共10萬元降低標金,協助有「總統鞋師傅」美譽的鞋商宋立文得標;一審新北地院將張判刑4年半,二審高等法院改判3年,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至於行賄者宋立文,一審時被依3次犯行合併判刑2年,可易科罰金72萬元,沒收不法所得346萬餘元,宋與檢方都未上訴,而於一審定讞。宋立文有「總統鞋師傅」美名,已故總統蔣經國、李登輝,及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曾經穿過他製作的「宋家鞋」。

判決指出,張炯德(已退休)時任台北縣(新北市前身)警局後勤科警務正,擔任縣警局採購案件承辦人,他分別於「2009年度員警皮鞋7338雙採購案」、「2011年度員警皮鞋7345雙採購案」及「2012年度巡守人員應勤裝備LED手電筒1420支採購案」,降低標金助宋立文得標,張又於驗收後親自跑公文核章,使警局儘速撥款給宋立文,張共向宋收賄10萬元。

一審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張炯德4年半有期徒刑;二審高院審酌他在3起採購案分別只收賄4萬、4萬、2萬元,歷次犯行的不法所得都低於5萬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減刑規定,因此3罪改判應執行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詳述判決理由與證據採認,量刑也已充分說明理由,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確定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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