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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燒焦前女友仍判無期 高院:假和解、態度不佳!

男子蘇新漢二審仍維持無期徒刑。(記者吳政峰攝)

男子蘇新漢二審仍維持無期徒刑。(記者吳政峰攝)

2021/04/22 12: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男子蘇新漢與黃姓前女友有感情與金錢糾紛,2020年間竟朝她澆淋汽油後縱火,導致黃女當場被燒成焦炭。一審新北地院依殺人罪判蘇新漢無期徒刑,蘇新漢自覺判太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蘇新漢不只燒死黃女,還波及其他住戶,犯後假意和解,卻不履行和解條件,犯後態度不佳,決定維持無期徒刑。

高院指出,蘇新漢因感情受挫及金錢糾紛,竟然燒死黃女,犯罪動機、目的均甚為自私、殘忍,可責性甚高,且他明知放火地點為連棟建築,放火可能造成巨大傷害,仍對黃女澆淋汽油致活活燒死,並造成同棟住戶2人嗆傷,犯罪手法殘酷,罔顧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造成房屋受損。

高院批評,黃女冤死,蘇新漢迄今均未取得死者家屬與其他被害人的諒解,更將責任推卸給死者、死者家屬、被害人,甚至假意與其他被害人和解,卻拒不履行和解條件,犯後態度不佳。

高院認為,經過心理衡鑑,蘇新漢對親密關係的暴力再犯可能性為中高度,如果長期監禁,輔以監所內輔導教化,加上母親的鼓勵與期待,應可促其深入反省,調整改變其性格與氣質,改過遷善重返社會。

高院表示,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 25 年以上,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會隔絕,因本案惡性尚未達「求其生不可得」程度,尚無剝奪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故任原審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量刑妥適,駁回蘇男上訴。

2020年1月22日,蘇新漢因感情、金錢問題,拎著一桶汽油前往黃女工作的養生館理論,雙方發生爭執,蘇男盛怒之下把汽油澆淋在黃女身上,當場點燃。見黃女被燒成一團火球,蘇新漢趕緊落跑並變裝藏匿。

黃女因全身超過80%體表燒傷及吸入性灼傷、急性肺水腫而終致呼吸衰竭而死亡,陳屍於養生館2樓休息室門口,身體多處部位因高溫燒灼而呈焦黑碳化狀態。

同棟2名住戶遭到波及,有一氧化碳中毒合併呼吸衰竭、吸入性灼燒併一氧化碳中毒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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