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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瑞珍商標戰!堂兄告贏堂妹 洪瑞珍傳世公司判改名並賠80萬

洪瑞珍餅舖北斗店,是洪瑞珍的創始店。(記者陳冠備攝)

洪瑞珍餅舖北斗店,是洪瑞珍的創始店。(記者陳冠備攝)

2021/04/13 17:3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對堂妹洪毓姍所開設的「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指對方以「洪瑞珍二代店」等名稱攀附洪瑞珍商標,求償500萬元等,一審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決洪瑞珍傳世公司、洪毓姍與其丈夫蔡志明賠償80萬元,並禁止使用「洪瑞珍」作為公司名稱。

洪峻聲提訴指出,其父洪宜杉於1947年以「瑞珍商店」名稱,在彰化北斗經營菓子店,並與其他洪家兄弟打拼,之後冠上「洪姓」改名為「洪瑞珍」,並陸續申請註冊各類別商標獲准,2010年間父親將商標移轉給他繼續經營。

洪峻聲指出,「洪瑞珍」商標使用迄今超過60年,範圍遍布全台甚至達韓國、香港等,享譽海內外,儼然成為台灣三明治代名詞,但洪毓姍及蔡志明2人從2018年起以「洪瑞珍」商標開設店鋪、販賣三明治等,被告後承諾不再侵害商標。

洪峻聲指,對方後來改以「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二代或概念店、洪家手作等名稱繼續營業,使消費者誤認有授權等關係,藉由攀附以增加商品營業額與市場佔有率,因此求償500萬元,並要求禁用「洪瑞珍」商標及將公司改名等。

洪毓姍等則主張,洪瑞珍餅店是其父洪明照等6兄弟一起經營,並推派洪宜杉擔任商號登記負責人,經營日漸上軌後註冊商標,但因無共有規定故協議形式上以「洪瑞珍餅店」登記,實際上仍為6兄弟共有,且約定日後家族成員皆可無償使用,怎料,洪宜杉卻逕自辦理移轉登記,商標移轉不生效力。

洪毓姍等並強調,他們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非洪瑞珍」,不會混淆誤認,而其父是合夥創始人之一,故以「洪瑞珍之第二代」等語來自稱,僅是描述、說明自己商品本身源淵,且「洪瑞珍」並非著名商標,且本件並無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法官則判定,洪毓姍等使用「洪家手作或洪家」等並無問題,但他們有部分使用「洪瑞珍」等,並非善意,足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又無法證明有商標共有情形存在,判賠80萬元,並禁止他們使用「洪瑞珍」作為公司名稱。

另外,法官認為,由於洪峻聲未能證明對方現今仍有繼續侵害商標權行為,且部分使用含有「洪瑞珍」行為,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不為商標權效力所及,故其訴請對方禁用「洪瑞珍」並未准許;全案可上訴。

洪瑞珍商標。(取自判決書)

洪瑞珍商標。(取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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