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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上海老天祿 為何不能用老天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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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法理上,商標訴訟的勝敗關鍵,在於「識別性」。商標若有使一般消費者對於商標所表彰的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或是誤認為同一商標、誤認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加盟等關係,就可能侵害商標權。

識別性易混淆 輸了商標訴訟

本案中,法院認為祿大宣傳「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開的店」等用語,足以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祿大經過老天祿授權使用商標,或商品來自同一來源;因祿大舉證的「上海老天祿」商標,僅能證明「善意先使用」於糕餅、糖果,無法證明上海老天祿先使用於滷味,而祿大宣傳上卻強調滷味,但未獲滷味知名的老天祿授權使用商標,才會判祿大敗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據商標法,訂有詳細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包括具有先天識別性的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商標,以及後天識別性商標,都有嚴格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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