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農會背信弊案 前理事長莊錫根判刑2年10月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林口區農會多年前因時任總幹事陳有諒等4人違法放貸,農會提告求償,法院判賠4000萬元,但時任理事長莊錫根卻提案以400萬元與陳男等人和解,吳元明等6名理事也簽字同意,後來此案雖改為1800萬元和解,仍損害農會利益,高等法院今背信罪將莊判刑2年10月,吳元明等6名理事各判1年10個月、緩刑3年。檢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錫根擔任林口區農會第17屆理事長,吳元明等6人是同屆理事。林口農會之前因職員陳有諒等4人違法放貸而訴請損害賠償,法院判陳等4人賠償4000萬元,莊錫根明知參與陳有諒部分土地拍賣的分配程序即能獲償,竟在2013年5月理事會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與陳等4人以400萬元和解的提案,並主導通過議案。
後來,林口農會因監事會提出糾正及理事的連署要求,2013年6月臨時理事會議中,莊錫根及6名理事明知林口農會從陳有諒已遭法院拍賣的多筆土地可受分配的金額達2821萬8473元,且陳有諒尚有已假扣押而未拍賣的多筆土地,莊錫根及6名理事竟仍決議,將和解金額從400萬元修正為1800萬元,作為和解條件,損害農會債權。
新北地院依背信罪判莊錫根2年10月徒刑,吳元明、李次郎、周勝次、陳全福、張兩成、林忠6名理事各判1年10月徒刑。
莊等7名被告均上訴高等法院,仍否認犯行,高等法院綜合相關事證,不採信莊等人辯詞,認定莊等7人決議以1800萬元和陳等4人和解,乃意圖為陳等人的利益及損害林口農會的利益、財產,均觸犯背信罪嫌。
高院審酌,吳元明等6名理事是在莊錫根帶頭下附和而犯下本案背信罪行,並非主導者,雖圖利陳等4人,但本身未從中獲不法利益,且李逾80歲、周、張、林均70多歲,吳也60多歲,均一生務農,因一時思慮不周觸法,因此今仍判莊錫根2年10月之外,仍判6名理事各1年10個月,並特別給予宣告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