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分手寄信給前男友公司 誣指「帶病只想用錢解決」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張姓男子與黃姓女子交往不到1個月分手,張男控訴女方為求復合、竟發line簡訊誣指他患性病、等著坐牢、恐嚇過年前公司會知道他的人品與事實。黃女還寄信到他公司,指「張男藉工作之便、在各縣市謊稱單身,隱瞞疑患性病狀況,同時間與多女交往,還都無套性交」,要求公司調查清楚。
張男主張,與黃女在2019年11月間交往,交往過程發現女方精神狀況不穩、雙方觀念不合,12月中旬就協議分手,沒想到,女方為了求復合不成、心生不滿,2020年1月相繼以line發訊息給他誣指「帶病只想用錢解決、等著坐牢、知道你老家在那裡了,過年前公司會知道你的人品與事實」等文字恐嚇他。
張男說,黃女又另發電子郵件到他的公司,信中指「……張男藉工作之便,在各縣市謊稱單身,刻意隱瞞疑似性病狀況,同時間與多名女子交往,交往期間都以無套性交,在女生察覺後躲藏逃避責任……請貴公司檢視用人狀況,若此人是常態行為,難保他接觸的客人都有可能被隱瞞……」。
黃女辯解,她會這麼做,主要起因是張男疑患有性病,卻堅持與跟她無套性行為,又拒不檢測,讓她終日不安,最後雙方分手。在分手後,張男都未提出確切檢測結果,因她一直在婦科治療感染,張又不肯出面解決,才會寫信給張的公司,此舉未影響張的工作、也未廣大傳播,不能說對張的名譽有損害。
張男深感自己名譽與社會評價遭到貶損、提告向前女友求償。台南地院法官審認,張男有提出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指他未罹患重大性病,且張男是否患有性病及與女子交往行為,這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黃女並無揭露前男友隱私的權利,她應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與張男的紛爭,不該任意向第3人散布前男友私德的言論,黃女行為已侵害張男的名譽、自由權,衡量雙方財力、社會地位等條件,判黃女須賠前男友5萬元慰撫金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