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火盛若無罪定讞 關2966天最多可獲冤獄賠償1400萬
船長陳火盛(戴口罩者)再審改判無罪,步出法庭。(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得利10號」漁船陳火盛涉嫌走私毒品,高雄高分院今上午改判無罪,未來若判決無罪定讞,由於他被關2966天,依照法律規定,每天可賠償3千至5千元不等,屆時將由承辦法官裁定金額多寡,大約800餘萬元至1400餘萬元不等。
據了解,被告陳火盛10多年前,被控駕駛「得利10號」漁船,前往菲律賓走私藏在DVD的16塊海洛因磚,總共5公斤,抵達屏東後被辦案人員查獲,後經最高法院判處徒刑18年定讞,去年10月間,經冤獄平反協會協助聲請再審獲准釋放,總共被關了2966天,高雄高分院再審改判無罪,但可上訴。
陳案未來若經判決無罪確定,陳可以聲請賠償,依照法律規定,每天賠償金額3千至5千元不等,屆時將由承審法官依據他的職業收入、教育、經濟狀況等情形,裁定每天多少錢,大約800餘萬元至1400餘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