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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對女子掄牆脫衣猥褻遭押 為求交保稱「多做公益」遭拒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02/19 15:3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8月間,李姓男子在車上以身體強行壓制女網友並動粗,被依傷害罪嫌起訴;同年11月間,他又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家早餐店內,勒住一名女子的脖子、摀住口鼻,再抓她撞牆後強行脫去她的上衣,李男犯案後被羈押並起訴,李男日前向法院聲請交保,並說自己會多做公益活動,幫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新北地院合議庭不同意裁定駁回。

檢警調查,去年8月12日,李男在台北市一處產業道路上,假借抽取面紙及拿取後座背包為由,強行以身體壓住女網友,見對方出手抵抗,李男竟動粗害她受傷而被起訴。

怎料,同年11月18日上午11時許,李男又在新北市三重區一家早餐店內犯案,他勒住一名女子的脖子、摀住口鼻,再抓她撞牆,強行脫去她的上衣,強行猥褻得逞。

李男犯案後除了被羈押外,還被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他日前具狀向法院說,他因一時衝動,造成被害者生理及心理極大受傷,深感抱歉,願意和解,請求予以交保,讓他有重新做人的機會,可以好好工作照顧父母。

李男說,他在看守所羈押的日子,已反省過錯,希望在農曆年前與家人好好團聚,他會多做公益活動,去幫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

但合議庭認為,李男短短3個月內2度犯案,顯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正確觀念,且控制自身行為能力顯有不足,加上他自承:「我覺得我心理有問題」,足認有反覆實行強制猥褻同一犯罪高度危險性。

合議庭審酌李男犯罪手段凶暴,對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傷害,其犯案情節對於社會治安及被害人身體性自主法益侵害的嚴重性,及避免他持續對女性實行性暴力行為,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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