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女子包包留血跡口罩 11年後逮到人
新北地院依搶奪未遂罪判李男徒刑4月。(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李姓男子涉嫌於11年前騎乘機車搶奪江姓女子包包未遂,案發後警方將李男遺留在現場含血跡的口罩送至刑事局鑑驗,但未發現DNA符合者,直到去年刑事局才發現DNA與李男相符,新北地院依搶奪未遂罪判他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09年3月27日晚間6時許,江女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被騎乘機車的男子搶奪包包未遂,男子當場逃逸無蹤,警方事後將嫌犯遺留在現場含血跡的口罩,及馬路上遺留血點送交刑事局鑑驗未發現相符者,直到去年7月,刑事局才找到符合DNA的李男。
檢方開庭時,42歲的李男供稱,那陣子他有吃安眠藥,發現下巴受傷,他知道當時有經過案發現場,不知道有無搶人家東西,但知道自己有跌倒。
法官認為李男案發時正處青壯之齡,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物品,竟恣意以搶奪之方式,公然掠取他人財物,雖未能得手,所為仍有害於社會治安,因此判處徒刑4月。